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七號),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毒聲字第三三八號裁定甲○○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裁定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
二、之三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