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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七號),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毒聲字第三三八號裁定甲○○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及裁定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

二、之三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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