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О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О號
- 被告
- 丙○○
具 保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毒偵字第四八四四號、四九五四號),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二萬元,分別由具保人甲○○、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丙○○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復通知具保人乙○○、甲○○請其協督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