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О一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О八О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甲○○不思戒絕,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在南投縣南投市綠美橋附近,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經警依法採驗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發覺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在本院審理中坦承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之事實,並有南投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八月四日第三七二七ОО三一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件在卷為憑,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О八О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亦有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供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被告施用海洛因,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見上開前案資料),素行不良,及其犯罪之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黃 小 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