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復依具保人甲○○之住所地址,寄送傳票通知,請其協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