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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益茂洪挺梧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復依具保人甲○○之住所地址,寄送傳票通知,請其協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3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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