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益茂林純如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林 純 如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