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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94年8月25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於94年11月10日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及拘役40日,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1年3月,茲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本案判決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黃光進

    法 官劉邦遠

    法 官廖慧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2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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