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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光進廖健男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被告
甲○○
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0月2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等案件,業於94年12月9日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併科罰金25萬元及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本案判決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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