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被告
- 甲○○
- 輔佐人
- 即被告之母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0月2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等案件,業於94年12月9日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併科罰金25萬元及有期徒刑7年6月,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本案判決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