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未到庭,本院依上址予以拘提後,員警亦報告稱被告離開轄區無法拘獲,本院再傳喚被告並同時通知具保人甲○○,請其攜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堪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