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三度傳喚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