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3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列被告因95年訴字30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8月29日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4年2月20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戒絕,於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2月23日上午9時許經警採尿送驗起回溯96小時之內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2月23日上午8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住處內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