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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光進廖慧娟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4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劉 邦 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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