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1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13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臺灣臺中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復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2月21日期滿執行完畢。又曾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3年9月16日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5年1月中旬起至95年4月初止,連續在南投縣草屯鎮○○路645號住處或同鎮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5年1月24日12時44分許及95年2月6日20時5分許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於95年2月9日為警在臺中市○區○○路117號前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1公克),且採尿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陸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