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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光進劉邦遠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告
丙○○ 31歲民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劉瑩玲律師
被告
己○○即羅偉源
被告
戊○○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被告
乙○○ 男19歲
被告
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身分證統一
住台中縣太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丙○○、己○○、戊○○及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丙○○、己○○、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將渠等收押,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五人均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劉 邦 遠

法 官 廖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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