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6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要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地點在其南投縣名間鄉○○村○○路五四之二號住處,方式是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及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