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4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靖閔律師
-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