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96年11月15日送達於被告甲○○位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街6巷35號之住所,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製作送達通知書分別黏貼於被告之上開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將該判決正本於同日依法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於96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聲明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