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列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編號4至7所列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編號4至7所示之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月)。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