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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予減刑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而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八條第三項(聲請書漏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臺南監獄九十六年八月三日南監傑總字第0961001370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冊、減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身分簿影本各一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聲請書固有上揭漏引條文之情形,惟本院並不受其拘束,亦無因此駁回本件聲請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廖健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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