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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不符合減刑條例之規定)之犯罪日期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及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臺灣臺中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如附表所示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關於定應執行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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