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159號判處拘役45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