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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凌晨一時許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О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廖 立 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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