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22日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