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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初某日某時許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十二時許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偵查案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六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七、八九、三三О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件、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中監投分監城戒字第О九六二四ООО五八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冊一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在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又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雖經減刑,然關於該案所宣告之從刑即沒收(銷燬)部分,依前揭說明,仍應依原判決(即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二九號)執行之,併予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廖 立 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