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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聲請裁定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監投分監城戒字第0962700134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各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廖健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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