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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犯附表編號一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其另於九十五年九月八、九日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0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確定;又於九十五年九月十日回溯九十六小時內犯附表編號四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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