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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署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張、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且經該署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綜上所述,被告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謝 慧 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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