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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小琴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至民國93年1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曾於8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3年12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9月11日晚上11時許,在其南投縣南投市○○○路11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於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並以玻璃管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9月13日為警查獲,並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小琴

  書 記 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懿慧

法 官 黃小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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