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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6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刑簡字第68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有之犯意,於民國96年6月7日14時許,騎乘車號NVJ-790號機車,前往南投縣南投市○○里○○路372號前,徒手竊取乙○○所有之白鐵製洗手槽1個,得手後於同日15時許,持往南投縣南投市○○里○○路○段546之1號廖元裕所經營之嘉裕商行資源回收場,以新台幣900元變賣予廖元裕,嗣經乙○○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錄影器,而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及證人廖元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3張。

㈣嘉裕商行資源回收場之登記資料1紙。

三、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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