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1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9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告確定,上述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6年5月22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 (現仍在假釋期間內)。詎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8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南投縣中寮鄉○○村○○路86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加熱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8月22日下午1時53分許,在上開住處內遇警搜索,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