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署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張、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且經該署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綜上所述,被告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