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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0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十六時許起至同年三月二十六日某時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而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0七、七九六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復檢具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刑事查註紀錄表附卷為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