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上述犯罪日期均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書漏引第八條第三項),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件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聲請書固有上揭漏引之情形,惟本院並不受其拘束,亦無因此駁回本件聲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