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

聲請裁定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列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編號4至7所列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編號4至7所示之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月)。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邦 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