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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3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4、5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附表編號2、3之罪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4、5不應減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於減刑後:㈠就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㈡就附表編號2至5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減刑後之罰金刑准否易服勞役及其折算標準,以及定應執行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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