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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3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四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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