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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十時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所犯竊盜罪,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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