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2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故買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十八時許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及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並依原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廖 健 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