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涉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並提出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