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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號

聲請裁定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分別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及附表編號二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0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其另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犯附表編號三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上開三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