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十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三││ │項 │ 款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四年七月初至九十四年九│ 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 │月二十五日 │ │├───┬───┼─────────────┼─────────────┤│偵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九十四 │ 九十四 ││ 案├───┼─────────────┼─────────────┤│年 │ 字 │ 毒偵 │ 偵 ││ 號├───┼─────────────┼─────────────┤│度 │ 號 │ 一四○三 │ 四三○三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 │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案├─┼─────────────┼─────────────┤│ 後 │ │字│ 易 │ 易 ││ │號├─┼─────────────┼─────────────┤│ 事 │ │號│ 四 │ 二十六 ││ ├─┼─┼─────────────┼─────────────┤│ 實 │判│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決├─┼─────────────┼─────────────┤│ 審 │日│月│ 二 │ 五 ││ │期├─┼─────────────┼─────────────┤│ │ │日│ 三 │ 三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確 │案├─┼─────────────┼─────────────┤│ │ │字│ 易 │ 易 ││ 定 │號├─┼─────────────┼─────────────┤│ │ │號│ 四 │ 二十六 ││ 日 ├─┼─┼─────────────┼─────────────┤│ │確│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期 │定├─┼─────────────┼─────────────┤│ │日│月│ 三 │ 五 ││ │期├─┼─────────────┼─────────────┤│ │ │日│ 六 │ 三十一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一項三款 │ 第二條一項三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 │ 四月 │ 五月 ││ │ │ │├───────┼─────────────┼─────────────┤│ 附 註│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 ││ │六三二號 │一二九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