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犯附表編號一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其另於九十五年九月八、九日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0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確定;又於九十五年九月十日回溯九十六小時內犯附表編號四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