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分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及居所,惟因未獲會晤本人,均已於同日將本件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父張春福,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而被告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而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二紙及刑事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然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