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至民國93年1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曾於8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3年12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9月11日晚上11時許,在其南投縣南投市○○○路11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於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並以玻璃管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9月13日為警查獲,並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