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而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稽,然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