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因送達人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分別於民國98年1月6日、7日將判決正本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流派出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且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嗣上訴人於9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有送達證書2紙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然其於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