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3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95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8月24日8、9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302巷11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於96年8月27日16時40分,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