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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6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而被告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有上訴狀一份可稽,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李 立 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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