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