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32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審交聲字第32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8年5月 12日所為之裁決(投監四字第裁65-G9H07416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3月22日13時47分許,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7609-LA號自用小客車併排停放於臺中市○○路357號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交通分隊照相採證後,掣製中市警交字第G9H07416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前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機關調查後,乃於98年5月1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投監四字第裁65-G9H074165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百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系爭舉發通知單上之之圖章均為印刷,故系爭舉發通知單乃係違法製作,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本件異議人對其於上揭時、地之違規行為,並不否認,且有系爭舉發通知單1紙附卷可參,自堪認為真實。而異議人固另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

㈠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法律之所以規定於書面行政處分書上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事項,目的在辨別處分相對人為何人,並非以上開事項之記載,作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如所記載之事項已足辨別處分相對人為何人,即無違處分書應記載之程式,而合法有效。

㈡次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另有規定。本件系爭舉發通知單,既已依規定記載「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且於通知單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則系爭舉發通知單之製作亦無違背上開規定。

㈢又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本件系爭舉發通知單,已依上開規定以自動機器蓋用舉發單位分隊長莊水慶違規舉發專用章及填單人警員吳政欣之職名章,自亦合於上開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實無足採。

四、從而,異議人確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據此所為裁處,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32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