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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胡文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2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許 瑞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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