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2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2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